問
請問按《企業标準化促進辦法》相關要求,委托加工(gōng)生(shēng)産的産品,企業标準應該由委托方還是被委托方制定?
答
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标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标準。委托生(shēng)産産品執行的标準,由委托企業确定,并按規定在企業标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開(kāi),委托企業應對所使用标準信息的真實性、準确性、合法性負責,對标準實施的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企業生(shēng)産的産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kāi)标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使用其他企業的企業産品标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由獲授權生(shēng)産企業按要求公開(kāi)相應标準的編号、名稱和發布的标準全文,标準内容應包含有産品的功能指标和産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有效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