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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獨立包裝是否等同于預包裝?抽樣數量是否可以适時調整?

  • 日期:2023-08-11
  • 來源:湖南(nán)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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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關于獨立包裝,是否等同于預包裝?抽樣數量是否可以适時調整? 
2、因獨立包裝上的理解不同,導緻抽樣數量不夠,無法滿足微生(shēng)物(wù)檢驗要求,實際情況是能夠檢驗相關項目,那檢驗報告是否無效,是需要撤銷報告,還是退修(微生(shēng)物(wù)結果不能出具,其餘數據有效)?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相關要求,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zhōng)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zhōng)并且在一(yī)定限量範圍内具有相同的質量或體(tǐ)積标識的食品。因此,獨立包裝食品不能完全等同于預包裝食品。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複檢的要求。同時,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zhōng)的抽檢,不受抽樣數量等限制。抽樣檢驗中(zhōng),涉及微生(shēng)物(wù)檢驗項目的采樣量應當滿足GB 4789.1-2016标準中(zhōng)有關要求。檢驗報告、檢驗相關項目是否有效,還應針對具體(tǐ)的食品品種所對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判定。當被抽樣單位發現抽樣數量無法滿足檢驗要求時,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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